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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流量计颗粒] [如何开发质量流量计]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

时间:2021-01-22 点击率: 作者:

 [质量流量计颗粒] [如何开发质量流量计]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

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请参照执行,对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进行评估监测。

 

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24号),规范我省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独立粉磨站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本《技术指南》的要求,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处于调试阶段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应在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后,方能开展水泥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工作。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1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对窑头、窑尾及在生料、煤粉制备和水泥制成环节设置的独立烘干热源,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率达95%以上。

 

2. 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全厂矿山开采、物料储存、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符合性对照,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配套水泥灰岩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并通过第三方评估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3. 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皮带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的出入厂时间、车牌号、VIN号、发动机编号和排放阶段等。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完成编码登记和排放阶段等信息登记。使用的水泥包装袋应有质检部门的质量达标证明。

 

4. 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安装CEMS和DCS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保存三个月以上数据能力,企业门禁、CEMS、DCS监控设施具备保存一年以上数据能力。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原始记录。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应对全流程生产环节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开展现场监测。合理规范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因子与频次,相同种类装置和相同种类污染源的除尘器监测抽样率>50%,保证监测数据科学性和代表性。现场监测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1编制现场监测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H3、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流量、氧含量、压力等烟气参数,并同步记录氨水消耗量(以氨水质量浓度25%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还应监测烟气中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恶臭气体、VOCs(以NMHC计)等污染物浓度。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按照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针对矿山开采环节、物料储存环节、物料输送环节、生产工艺环节等全流程,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参见附2);依据厂内无组织源分布情况、厂内运输路线、当地主导风向等情况,综合评估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视频监控设施等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合理性;现场核查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原辅料消耗记录,并结合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等监测数据等,评估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

 

对于水泥生产线,在矿山开采环节,重点核查绿色矿山建设和验收情况;在物料储存环节,重点核查物料封闭(密闭)储存情况(全封闭式料棚、密闭料仓、储罐、储库等)、料棚内地面硬化、料场和厂区出入口自动门安装、自动感应式车辆冲洗装置安装情况等;在物料输送环节,重点核查散状物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过程中的密闭和收尘抑尘设施情况、皮带输送机密闭情况、物料厂内车辆转运情况、除尘器卸灰和输送情况等;在生产工艺环节,重点核查破碎机、辊压机、球磨机(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等)全封闭情况,水泥(熟料)散装、水泥包装环节厂房封闭和收尘设施情况,生产车间内散放原料和杂物情况等。此外,对于厂区道路,应重点核查硬化、破损修补及洒水清扫情况;对于厂区各车间内、外以及闲置裸露空地,应重点核查是否全部硬化或绿化,是否存在积尘和可见粉尘外逸,氨水储罐区是否有明显异味。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还应按照《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等要求,开展对固体废物运输、贮存、预处理等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重点核查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车间的封闭情况,无组织废气入窑焚烧处理情况(无法入窑焚烧,应另设高效治理设施)及无组织废气备用处理设施(停窑时)的可行性,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区域是否有异味;重点核查厂外运输路线沿线环境敏感情况及防治措施有效性、运输车辆封闭性、危废运输单位资质、电子联单、应急处理等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核查厂内运输路线设置的合理性、输送设施(皮带、管道等)密闭性等情况,应尽量避免厂内固体废物露天转运;重点核查固体废物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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