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聚焦管好“盆”和“水”,集中开展“清四乱”行动,系统治理河湖新老水问题,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符。
2016年11月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长制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初步形成,每条河流都有了河长,实现了河长“有名”,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入新阶段。
《实施意见》提出要管好盛水的“盆”,集中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明确了清理“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的范围和标准,指出“清四乱”是对各级河长的底线要求,各地要按照水利部统一安排,到2019年7月底前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坚决清除存量。在此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进行“回头看”,力争2019年底前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
《实施意见》提出要护好“盆”中的水,明确防范“水多”、防治“水少”、整治“水脏”、减少“水浑”的具体要求,全面清理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从根子上解决当地突出水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统筹协调,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加强流域内沟通协调;各区域间河流下游要主动对接上游,左岸要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要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积极衔接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部门间要细化分工,细化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要求,既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实施意见》提出要夯实工作基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建立“一河一档”,完善河湖基础信息;编制“一河一策”,明确河湖治理保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抓好规划编制,让规划管控要求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红绿灯”“高压线”;推广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各级河长决策和河湖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责任机制、督察机制、公众参与机制,落实河长制各项保障措施。水利部将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督察体系,以务实管用高效为目标,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
9月30日闭幕的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垃圾分类和投放,生活垃圾如何收集、清扫和处置,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处罚措施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又往前迈出了一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17年11月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探索了多年,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公众参与分类意识薄弱,一些居民区垃圾分类设施形同虚设,基本上还是“混合倾倒、混合清运、混合堆放、混合处理”的状况。
长期关注环保问题的李秀香,曾经多次就垃圾分类问题进行调研,对于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感触颇深。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意识薄弱。一方面,公众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落地。另一方面,地方相关部门在宣传工作上意识不够,有的地方将宣传手册做得太简单而缺乏内容,有的地方将宣传手册做得太复杂而难以理解。”李秀香说。
李秀香直言,对比一些在垃圾分类上取得成绩的国家,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在我国城市的街道上,相隔不远就会有两个‘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桶。然而,在丢弃垃圾和收集垃圾的时候,并不会按照要求去做。而在做得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城市里垃圾桶的设置并不会这么密集,只是在固定的几个集中地点设置垃圾投放地,那里有摄像头监督人们是否分类投放垃圾或者有专人指导垃圾分类。”
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在李秀香看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但对于解决我国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题而言,力度仍然稍显不够。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多个环节作出细致规定。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垃圾分类不仅是处理垃圾,还是对垃圾进行回收利用,进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处理。例如,餐厨垃圾可以用作堆肥。做到这些,关键还是意识上的转变。”李秀香说。
台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行“垃圾不落地”政策,小区内不设垃圾桶、垃圾箱、密闭式清洁站等生活垃圾暂存和中转设施,居民必须在家里对垃圾进行粗分类,不分类则会被拒收或被处罚。